時間:即日起至民國98 年11 月30日止

要求條件:

(一)車體回收或報廢前車籍即設籍於本縣。
(二)西元2001 年1 月以前出廠之機車。
(三)2008 年7 月1 日起完成車體回收或報廢手續。
(四)回收或報廢當年度或前一年度須有機車排氣定期檢驗紀錄
(檢驗合格/不合格皆可)。

需備齊資料

(一)補助淘汰老舊二行程機車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如附件1)。
(二)車主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自然人:新式國民身分證。法人:營利事業登記證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如附件2)。
(三)車籍證明文件影本(行車執照、報廢或繳銷異動證明、強制險保險證等擇一適用,如附件2)。
(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影本(第三聯車主存查聯,如附件3,附報廢異動單者免附此項)。
(五)機車排氣檢驗紀錄單影本(如附件4)。
(六)補助款領據(如附件5)。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證明文件。

補助金額及名額

每輛二行程機車補助新臺幣1,500 元,補助名額為2,000 輛。

想更清楚了解,請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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