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動期間:
民國98年1月18日至10月5日止
 
  抽獎活動: 共分5次辦理
(第1次抽獎2月4日、第2次抽獎4月4日、第3次抽獎6月6日、第4次抽獎8月8日、第5次抽獎10月10日)
 
 

活動特色:

早買早抽獎、中獎機率愈大,共有 5次抽獎機會 (活動期間未得獎者,可繼續參與下次抽獎、1封信中獎以1次為限)
 
 

不能參加本活動

之發票及收據

1.(醫藥費)醫院、診所、療養院
2.(學費、養育費)托兒所、養老院
3.(教育費)學校、幼稚園
4.職業學校不對外營業的實習店
5.慈善機構
6.政府機關
7.學術科技研究機構
8.監獄工廠
9.郵政、電信機關. 金融機構
10.政府專賣事業或可販售專賣商品之營業人
有哪些用途不得使用消費券,包括繳稅、停車費、彩券、悠遊卡儲值、買基金(投資理財)、購買鐵、公路車票、公用事業費(水、電、瓦斯費. 電話費)等
11.消費券的禁用範圍採負面表列方式,除了不能直接兌現、儲值及購買禮券,其餘消費行為皆可適用。罰則暫定為交易面額的三倍;舉例來說,如果民眾拿三千六百元儲值統一icash卡被查到,將被處罰一萬零八百元。
12.消費券捐給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可列入所得稅列舉扣除額,具抵稅效果,消費券捐給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可列入所得稅列舉扣除額,具抵稅效果 。
 
  參與抽獎條件:

(一)自然人 於 98 年 1 月 18 日至 9 月 30 日至彰化縣內商家消費累計滿 1,000 元 以上, 並蓋有彰化縣商家店戳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收據需加註統一編號),裝入標準信封。(二)標準信封正面需填妥姓名、戶籍地址、身分證字號 (個人護照、居留證)末4碼、聯絡電話或手機,註明「花在彰化抽黃金土地」收。(三)送達方式 : 1.設籍彰化縣者寄至「彰化光復路郵局第 16 號信箱」; 2.設籍外縣市者寄至「彰化光復路郵局第 710 號信箱」; 3. 郵寄至彰化縣政府( 500 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 416 號); 4. 親自送達彰化縣政府服務台(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 416 號,98 年10月5日17:30 以前) (四)截止收件日: 98 年 10 月 5 日,時間以郵件寄出時郵戳為準。 (五)信封格式、資料不全者、收據未加註統一編號或違反以上規定者喪失得獎資格,當場補抽。

(六) 經查證統一發票或收據如屬偽造者,喪失得獎資格。

*以上獎品項目本府保有視實際情形用等值獎品做為調整之權
如有疑問請電洽縣政府專線04-7284870或本府總機04-7222151轉1323查詢

抽獎問與答

Q1.本活動抽日期是幾月幾號?

A:本活動期間 是 98年1月18日至9月30日止, 抽獎活動分 5 次辦理。 (第 1次抽獎2月4日、第2次抽獎4月4日、第3次抽獎6月6日、第4次抽獎8月8日、第5次抽獎10月10日)。

Q2.寄送抽獎信封截止期限是多久?

A. 自然人 凡於 98 年 1 月 18 日至 9 月 30 日止至彰化縣內商家消費,並於98年 10 月 5 日前(以郵戳為憑)將抽獎信封寄至活動抽獎信箱即可 。

Q3.如果在1月20日消費,於第1次抽獎日2月4日未能中獎,是否可以參加以後每次的抽獎?

A. 本活動是 早買早抽獎、中獎機率愈大,共有 5次抽獎機會 (活動期間未中獎者,可繼續參與下次抽獎、1封信中獎以1次為限)。

Q4.如果在抽獎信封正面的資料,忘記填寫「身分證字號末4碼」的話,會喪失抽獎資格嗎?

A:因本辦法之抽獎方式已註明須於標準信封正面填妥「1.姓名、2.戶籍地址、3.身分證字號(個人護照、居留證)末4碼、4.聯絡電話或手機」, 註明「花在彰化抽黃金土地」,以上未註明的話會列為資料不全,即喪失抽獎資格。

Q5.彰化縣舉辦的抽獎,一定是用消費券買東西的發票(或收據)嗎?

A. 不是的,只要是在本縣消費(使用消費券或信用卡或現金)經商家開立之發票(或收據),均可以參加。

Q6.開立發票(或收據)的金額是1筆1000元以上,還是累計金額須達1000元以上發票?

A. 本活動辦法抽獎資格是累計 1000元以上發票,非1張1000元才能參加抽獎,其收據需加註統一編號,未加註者喪失抽獎資格。

Q7. 如果目前居住在彰化縣,但戶籍地址是台中縣,那是要寄到那一個抽獎信箱?

A:本辦法送達方式,有以下 4種:

1.設籍彰化縣者寄至「彰化光復路郵局第 16 號信箱」 2.設籍外縣市者寄至「彰化光復路郵局第 710 號信箱」3. 郵寄至彰化縣政府( 500 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 416 號) 4. 親自送達彰化縣政府服務台(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 416 號, 98 年 10 月 5 日 17 : 30 以前)

Q8.彰化縣這次消費抽黃金土地活動,如果想要直接換成現金的話,可以嗎?

A:可直接領取600萬元現金(均須依規定扣繳所得稅)。

Q9.寄來參加抽獎的統一發票可否自己留存影本對獎?

A:

一、本次活動抽獎條件為彰化縣內商家消費累計滿 1,000元以上,並蓋有彰化縣商家店戳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收據需加註統一編號),目的除了鼓勵來彰化縣內消費、促進經濟景氣外, 最主要是「配合活動捐發票做愛心」, 本府於活動期間所有信封及逾對獎有效期之統一發票,本府將公開銷毀, 仍可兌獎之統一發票,將轉送本縣立案社會福利機構, 參與活動人員,不得主張兌獎權益或寄回。

二、另 統一發票不限人工或手寫發票 (未具名亦可) ,收據未具名亦可 ( 但收據上須加註統一編號 ),另統一發票如為 三聯式只須寄「收執聯」那一張。

Q10.抽獎活動要寄的標準信封,一定要「橫式」嗎?直式可不可以?

A:本次參加抽獎之標準信封, 不限為橫式或直式 ,郵局或一般書局都有販售。

Q.11.請問加油的發票可以參加抽獎?

A: 加油發票可以 參加抽獎,不限在國營或民營加油站。

※寄送標準信封填寫範例 如下:

(信封正面)

彰化縣消費卷抽獎

or

消費券抽獎2

除特獎 - 員林重劃區內土地採本縣與縣外各一名得主外,其餘獎項不分本縣或縣外,共同抽獎 。

特獎 2名-各獨得土地1筆或現金600萬元(縣內及縣外各1名)

特獎土地為員林重劃區內之土地,將於最後一次抽獎活動中抽出,獲獎人須於 99 年底員林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市地重劃辦理抵費地標售時參與投標(屆時本府通知參與投標),地價款在 600 萬元以下時,由本府核實支付價款,價款超過 600 萬元部分,中獎人需自行負擔,中獎人另需準備登記證明文件辦理產權移轉,登記費用及規費由中獎人負擔,或中獎人放棄投標抵費地,可選擇直接領取 600 萬元現金(均須依規定扣繳所得稅)。

頭獎 5名-抽獎每次抽出1名,各得豪華轎車乙部(1600CC價值約55萬元)

貳獎 20名-每次抽出4名,各得125CC機車乙台(價值約5萬8千元)

參獎25名-每次抽出5名,各得42吋液晶電視乙台(價值約3萬2千元)

肆獎 30名-每次抽出6名,各得筆記型電腦乙台(價值約3萬元)

伍獎40名-每次抽出8名,各得電動輔助高級自行車乙台(價值約1萬5千元)

陸獎 50名-每次抽出10名,各得數位相機乙台(800萬像素,價值約1萬元)

普獎1000名-每次抽出200名,各得提貨券1000元。

旅遊獎 50名-每次抽出10名,各得彰化套裝旅遊雙人行程一趟(價值約 5000元)

健康獎 230名-每次抽出46名,各得彰基或秀傳或署彰醫院或本縣各級醫療機構高級健檢套餐一次(價值約 1000元以上至1萬2000元不等)

其他獎若干名:依贊助獎項之數量而定。以上獎品項目本府保有視實際情形用等值獎品做為調整之權,汽、機車之領牌、行牌照、規費等相關稅捐及費用,請中獎人自理。

抽獎辦法

網址:http://www.chcg.gov.tw/expend_2008/index.asp

獎項 抽獎方式備註
特獎
號碼球將縣內縣外分開,先將縣內所屬號碼球投進抽獎箱,抽出號碼球後,再由該編號信件箱抽出 1張信件,再將縣內號碼球全部取出,置入外縣市號碼球,抽出號碼球後,再由該編號信件箱抽出1張信件。

2名

(適用於10月10日之抽獎)
頭獎
先抽號碼球,再由信件箱中抽取信件,依序抽出,不分縣內縣外,每次抽出的號碼球後,該編號信件箱就抽出 1張信件,並且再將號碼球放回抽獎箱,再抽出下一位。
1名
貳獎
4名
參獎
5名
肆獎
6名
伍獎
8名
陸獎
10名
普獎
先抽號碼球,再由信件箱中抽取信件,依序抽出,不分縣內縣外,每次抽出的號碼球後,該編號信件箱就抽出 20張信件,並且再將號碼球放回抽獎箱,再抽出下20位得獎者,共抽10次號碼球。
200名
旅遊獎
先抽號碼球,再由信件箱中抽取信件,依序抽出,不分縣內縣外,每次抽出的號碼球後,該編號信件箱就抽出 1張信件,並且再將號碼球放回抽獎箱,再抽出下一位,共抽10次號碼球。
10名
健康獎
先抽號碼球,再由信件箱中抽取信件,依序抽出,不分縣內縣外,每次抽出的號碼球後,該編號信件箱就抽出 5張信件,並且再將號碼球放回抽獎箱,再抽出下5位得獎者,共抽9次號碼球,最後一次抽6張信件。
46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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